关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的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5-09-09 00:00: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986 打印本文


关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的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平顶山市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坚持用纪律和规矩约束全体党员干部,切实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
第三条 工作中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严治党、依规治党;
(二)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三)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四)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工作中遵守下列要求:
坚持党纪党规经常性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习惯,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
坚持党的纪律严于国家法律,把纪律和规矩作为衡量党员干部行为的第一把标尺,防止由违纪行为演变成违法行为。
坚持日常监督管理全覆盖,健全党员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处理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与部门各司其责,各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部门齐抓共管,领导干部率先垂范。

第二章 纪律与规矩


第五条 党员干部应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增强纪律意识,遵守党的章程,严守党的纪律。
(一)严守政治纪律,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原则立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党的团结和中央权威,维护政令畅通。
(二)严守组织人事纪律,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事。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三)严守宣传纪律,自觉维护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主动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坚决同错误思想和舆论作斗争。
(四)严守财经纪律,遵守财政、金融、经济等工作领域中的行为规范,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五)严守群众纪律,强化宗旨观念,依纪依法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坚持群众路线,维护群众利益,接受群众监督。
(六)严守工作纪律,坚持请示报告制度,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工作日午间不饮酒。
(七)严守生活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勤俭朴实、作风正派。
(八)严守廉洁纪律,严于律己、勤政廉政;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禁止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严守外事纪律,在外事活动和国(境)外期间,维护党、国家、民族的荣誉和利益。
(十)严守保密纪律,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六条 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纪党规,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背离信仰,歪曲党史,妄议中央,造谣传谣;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反对党的活动。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跑风漏气,或者擅自发布、传 播重要信息。
(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封官许愿、拉票贿选、任人唯亲。
(四)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敢担当、为官不为、懒政怠政;对待基层和群众生冷硬推、吃拿卡要、与民争利、欺压百姓。
(五)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招投标等经济活动,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我行我素,顶风违纪。
(七)挥霍浪费公共财产,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
(八)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取酬。
(九)好大喜功、弄虚作假,搞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十)搞封建迷信活动,不信科学信鬼神。

第三章 机制与保障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把严明纪律和规矩放在重要位置。各级纪委(纪检组)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对不守纪律和规矩的行为严肃处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教育预防机制,注重教育为先、源头治理。
(一)开展提醒教育。把握元旦、春节、国庆、中秋等重要假日节点,发放廉政提醒函,编发廉政短信。在干部提拔任用或者执行重要任务前,进行廉政提醒谈话。
(二)开展告诫教育。对群众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及时核实;对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约谈、函询或者诫勉谈话。
(三)开展警示教育。完善庭审教育、现身说法教育等机制,注重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
(四)实行廉洁从政承诺书制度。在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等工作开展前,组织党员干部签订廉洁从政承诺书。
第九条 建立健全问题发现机制,注重早发现、早纠正。
(一)完善党内监督,建立健全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
实行巡察制度。开展全面巡察和专项巡察,及时发现党员干部纪律作风方面的问题。
落实述责述廉评议制度。下级党组织负责人向上级纪委全体委员会述责述廉,接受现场质询和测评。
完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出现党内组织生活不正常、内部严重不团结、党员干部严重违纪等问题时,党组织负责人必须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坚持上级纪委派人员参加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制度。
建立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共享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审计等机关之间的工作协调配合。
(二)完善媒体监督、群众监督、民主监督等监督制度,形成监督合力。健全媒体监督举报机制,广泛收集反映党员干部的舆论和问题。拓宽群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及时发现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对本地区党员干部队伍作风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建立健全查办处理机制,坚持违纪必究、有案必查,零容忍、无禁区。
(一)落实一为主两报告制度。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二)建立违纪案件严查快结机制。在查清党员干部主要违纪事实后,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建立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机制。严格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处理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
(四)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五)实行一案双书制度。公开宣布说理性纪律处分决定书;就违纪问题和制度管理漏洞,向发案单位提出检查建议书。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解决执纪问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一)实行通报曝光制度。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违纪典型案例和专项治理中的突出问题进行实名通报曝光。
(二)实行执纪问责过错追究制度。对大案小查、小案不查,该重处分的轻处分、该轻处分的不处分等问题追究责任。
(三)坚持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对落实责任不力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建立纪律与法律规范对接机制。对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规定或者短期内无法作出规定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及时以党内制度的形式予以明确。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主要责任包括:
(一)落实上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做好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的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纪党规。
(二)健全工作制度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
(三)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内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的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支持和保障纪委(纪检组)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五)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模范遵守党纪党规。
第十三条 各级纪委(纪检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责任包括:
(一)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严格监督执纪问责。
(二)监督检查严肃党的纪律和规矩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纠正不良倾向,查处违纪案件。
(三)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执行纪律和规矩问题突出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应不断健全完善监督检查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查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会议记录,看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否到位。
(二)查民主生活会记录,看班子成员之间是否切实履行相互监督职责,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否到位。
(三)查规章制度,看管理党员干部的制度机制是否健全。
(四)查述责述廉报告,看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职权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协调、督办是否到位。
(五)查中央、省委巡视组和市委巡察组、各类主题实践活动反馈意见,看整改是否到位。
(六)查年度责任目标分解,看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否明确,分解是否合理,落实是否到位。
(七)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看报告事项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不请示、不报告或者瞒报等问题。
(八)查干部选拔任用相关材料,看选人用人是否符合程序,是否存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九)查信访举报和案件线索办理情况,看一为主两报告和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情况。
(十)查处分决定书和诫勉谈话记录,看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是否到位。
第十五条 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党组织和党员,依纪依规问责。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从严问责:
(一)不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造成恶劣影响。
(二)不正之风问题突出,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三)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问题高发频发,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纠正。
(四)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五)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政治生态恶化、自身不能纠正。
(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不接受监督、不回应群众关切、不认真整改。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和问题处理结果,纳入党建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综合考核和评先评优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平顶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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