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技字〔2021〕65号
关于印发《平顶山技师学院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根据学院实际,现对《平顶山技师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办法(暂行)》进行全面修订,重新制定《平顶山技师学院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办法》,经6月3日学院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平顶山技师学院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办法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
平顶山技师学院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学生整体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和成才意识,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原则;坚持操行成绩和学习成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以同年级、同专业参加期末考试的全日制学生总数为同评比单位。
第二章 奖学金标准和评定条件
第四条 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各等级奖学金标准和比例如下:
一等奖学金:1000元/人/学期,一等奖学金不超过同评比单位的1%。
二等奖学金:600元/人/学期,二等奖学金不超过同评比单位的3%。
三等奖学金:300元/人/学期,三等奖学金不超过同评比单位的5%。
第五条 参评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学籍在校生;
(二)爱国守法,遵章守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业成绩优秀;
(四)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操行成绩90分及以上。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奖学金:
(一)受到纪律处分且未撤销的;
(二)考试作弊、缺考的;
(三)操行成绩低于90分的;
(四)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不参与奖学金评定;
(六)任何一个单科成绩不及格的。
第七条 成绩具体要求:
等级 |
平均成绩 |
单科成绩 |
实操成绩 |
操行成绩 |
一等奖 |
|
≧85分 |
≧90分 |
≧95分 |
二等奖 |
≧85分 |
|
≧85分 |
≧90分 |
三等奖 |
≧80分 |
|
≧80分 |
≧90分 |
没有实操课程的专业按理论课程考核成绩评定。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在满足成绩要求的同时不得超出该等级名额。各等级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三章 评定和发放程序
第九条 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各系部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评定工作: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之比例确定各等级奖学金名额;
(二)依据学生成绩确定入选获奖学生和奖学金等级;
(三)入选获奖学生名单报教务实训处进行成绩审核盖章。
(四)各系部将审核盖章后的获奖学生名单附银行卡号报学生管理处汇总上报。
第十条 教务实训处负责学生成绩复核工作;学生管理处负责无违纪处分的复核工作。对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评选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名单复核后公示,公示期五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奖励。
第十二条 财务处按照评定结果足额、及时发放奖学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生管理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平顶山技师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办法(暂行)》(平技字〔2020〕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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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技师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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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技字〔2021〕65号
关于印发《平顶山技师学院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根据学院实际,现对《平顶山技师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办法(暂行)》进行全面修订,重新制定《平顶山技师学院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办法》,经6月3日学院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平顶山技师学院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办法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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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技师学院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学生整体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和成才意识,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原则;坚持操行成绩和学习成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以同年级、同专业参加期末考试的全日制学生总数为同评比单位。
第二章 奖学金标准和评定条件
第四条 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各等级奖学金标准和比例如下:
一等奖学金:1000元/人/学期,一等奖学金不超过同评比单位的1%。
二等奖学金:600元/人/学期,二等奖学金不超过同评比单位的3%。
三等奖学金:300元/人/学期,三等奖学金不超过同评比单位的5%。
第五条 参评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学籍在校生;
(二)爱国守法,遵章守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业成绩优秀;
(四)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操行成绩90分及以上。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奖学金:
(一)受到纪律处分且未撤销的;
(二)考试作弊、缺考的;
(三)操行成绩低于90分的;
(四)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不参与奖学金评定;
(六)任何一个单科成绩不及格的。
第七条 成绩具体要求:
等级 |
平均成绩 |
单科成绩 |
实操成绩 |
操行成绩 |
一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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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分 |
≧90分 |
≧95分 |
二等奖 |
≧8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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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分 |
≧90分 |
三等奖 |
≧8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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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分 |
≧90分 |
没有实操课程的专业按理论课程考核成绩评定。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在满足成绩要求的同时不得超出该等级名额。各等级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三章 评定和发放程序
第九条 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各系部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评定工作: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之比例确定各等级奖学金名额;
(二)依据学生成绩确定入选获奖学生和奖学金等级;
(三)入选获奖学生名单报教务实训处进行成绩审核盖章。
(四)各系部将审核盖章后的获奖学生名单附银行卡号报学生管理处汇总上报。
第十条 教务实训处负责学生成绩复核工作;学生管理处负责无违纪处分的复核工作。对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评选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名单复核后公示,公示期五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奖励。
第十二条 财务处按照评定结果足额、及时发放奖学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生管理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平顶山技师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办法(暂行)》(平技字〔2020〕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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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技师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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