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技师学院秩序及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2019-05-13 00:00:00  发布人:bwc  浏览量: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确保校园平安和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平顶山技师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平顶山技师学院各单位、本校师生员工。

进入校园内活动的校外人员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自觉维护校园秩序和爱护设施设备,服从校园安全管理。

 第二章  门卫管理

   第三条 学校校门实施门卫管理,学校师生员工、家属凭有效证件,因公外来人员凭介绍信进出校门,非公外来人员遵守会客登记制度;机动车凭学校发放的机动车通行卡或门禁电子系统授权进出校门,非机动车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第四条 携带宠物、流动摊贩、上门推销等人员禁止进入校园。

   第五条 进出人员、车辆遵守物品查验登记制度,携带大宗、贵重物品出校门应进行登记,携带公共物品出校门必须出示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的证明。

第三章  校园治安秩序

   第六条 师生员工应自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一)不得损坏公物,不得在校园高声喧哗,不得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

(二)不得造谣传谣、酗酒、谩骂吵架、打架斗殴和聚众闹事;

(三)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物品;

(四)严禁从事其他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禁止的活动。

第七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校园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参加任何非法组织;在校内组织社会团体,必须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开展活动。

第八条 校内组织集体演讲、报告、演出、比赛等活动,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将活动目的、内容、人数、时间、地点、负责人和安全应急预案等报告学校相关部门,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按规定举行。活动期间应保证安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秩序。

第九条 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各种商业活动。

第四章 校园交通及消防管理

   第十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严格遵守学校交通秩序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时速和路线行驶,统一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违章占道,不得鸣笛;非机动车不得载人,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毁、随意移动、拆卸校园交通标志、设备设施,不得阻碍校内交通。

   第十二条 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管理相关规定,爱护消防器材,维护校园消防安全。

(一)严禁圈占、移动、损坏消防设施和将消防设施设备挪作它用;

(二)禁止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学生公寓、教室等场所使用明火、燃点蜡烛、焚烧物品,不得违规用电和使用违章电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明确消防责任,师生员工一但发现火情,及时报告保卫处值班室和火警“119”。

第五章 校园宣传管理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守国家安全和学校教学、科研等秘密。

第十五条,应在学校指定的地点张贴告示、通知、启事等,未经学校许可不得散发宣传品、印刷品,不得擅自撕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张贴物。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安装音响、广播及电视等电子设备及网络设施,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第十七条 新闻记者必须持有效证件,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并遵守相关规定进行采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制止,对不听劝告、不服从管理者,学校视情节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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