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推进微型消防站建设的通知
日期:2020-04-02 12:34:19  发布人:bwc  浏览量:0

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豫公消通〔2015165

 

关于大力推进微型消防站建设的通知

 

各省辖市公安消防支队: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公安部消防局专门研究制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认真落实《标准》,大力推进微型消防站建设,通知如下:

一、建设范围

(一)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

(二)城乡居民社区。

二、目标任务

(一)201512月底前,50%的城乡居民社区和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成微型消防站。

(二)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结束前,所有城乡居民社区和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成微型消防站。

三、工作内容

(一)动员部署。20151130日前,各地要摸清辖区应建微型消防站的重点单位和社区底数,建立台账,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量化任务,倒排工期。125日前,各支队、大队要按照管辖权限,组织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负责人召开会议,印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各大队要提请政府组织辖区乡镇街道、社区负责人召开会议,印发《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部署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

(二)全面建设。各地要结合时间节点和任务要求,制定推进计划,将任务量细化到每周,确保按时完成。对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要依托单位现有志愿消防队伍,成立以消防安全管理人为站长,巡防保安队员、消防控制室人员等为成员不少于6人的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对城乡居民社区,要确定1名负责人担任站长,5名以上保安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兼职或志愿人员担任队员的消防队伍,配备小型消防车(消防摩托车)和基本的灭火器材,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要建立健全台账档案,每建成一个微型消防站,要填写一份《微型消防站备案表》(附件3、4),并以地市为单位统一进行编号。

(三)建立机制。对已建成的重点单位和社区微型消防站,辖区消防部门要督促指导单位制定、悬挂并严格落实岗位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明确站长、队员、消防控制室值班员等各类人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档案台账。要组织微型消防站开展业务学习和训练,通过联勤联训等方式,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做到会接警出动、会操作器材、会实施扑救、会开展检查、会组织宣传。要督促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分班编组值守,做好应急准备,并将其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实行统一调度,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3分钟到场处置。

(四)检查验收。总队将微型消防站建设纳入冬春火灾防控考评工作范围,每周通报各地进展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督导。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结束后,由各省辖市组织开展自查验收,总队将根据各地上报台账,按比例随机抽取,严格对照标准,进行实地检查,确保工作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微型消防站建设是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提升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建设水平、提高社会火灾防控整体能力的有效措施。要充分认识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经常检查,并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分析研判,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格奖惩。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微型消防站建设的统筹调度,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对推进有力、工作成效明显的,总队将择优刊发简报,推广经验。对组织不力、措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在冬春火灾防控工作考评中加重扣分,对上报台账资料不实、弄虚作假的,将严肃问责,并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

请各地于2015年12月1日前,将《微型消防站建设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总队冬春火灾防控办公室,自2015年12月15日开始,每周五上报《微型消防站建设情况统计表》和《微型消防站备案表》。

附件:1.关于印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2.微型消防站建设情况统计表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备案表

4.社区微型消防站备案表

 

 

2015年11月24日    

 

核发:0 点击数:0 收藏本页
分享到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