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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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部工作范围

1、按照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组织基础课教学,确保各项教学任务顺利完成;

2、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学任务的要求对各院(系、部)的基础课教学质量进行宏观监控、检查和评估;

3、抓好教育思想更新,基础课教学科研与教学改革实验,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定期召开基础课教学研讨会,推动学院教学改革深入开展;定期修订基础课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物化学校基础课教学改革成果;

4、协同学校各院(系、部)制定各专业的基础课课程、基础课教材建设计划并组织年度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和资助工作;在项目开展过程中组织各个项目的中期检查,在项目结题后,组织对项目的终审工作和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成果推广和跟踪调查;

5、定期组织全院基础课教师的优秀教学成果的评审工作,并负责向上级机构推荐参加市级或省、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评审项目;

6、负责做好基础课授课教师安排、教学安排工作;

7、做好对口升学学生报名、资料保管、体检等一系列后续工作,统计各专业对口升学情况;

8、负责组织全院学生参加各类全国性或区域性专业性基础课竞赛活动;

9、负责受理学生和教师对我院基础课教学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调查、反馈并根据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

10、协调好学院各教学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工作间关系,保障基础课教学工作的顺利完成;

11、组织本处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学习,提高本处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管理效率与管理水平;

 

基础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平顶山技师学院基础部是在学院领导下,承担学院基础课教学管理工作的行政职能单位。

第二条 基础部应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完善各种基础课教学管理制度和提高管理水平,使基础课教学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基础部主任在院长和主管副院长领导下,负责全院的基础课教学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一般设副主任1-2人,协助基础部主任工作。基础部主任协助主管副院长组织召开学院基础课教务工作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和决定学院基础课教学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课程建设

第三条 在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组织和指导各教学系部制定系部的基础课建设规划,并负责监督管理系部基础课建设规划的实施。

第四条 组织和指导教学系部探索人才培养新模式,制定和修订基础课教学计划,提高基础课人才培养水平。

第五条 负责全院基础课课程建设工作,组织安排系部编写基础课教学大纲,选用和编写教材,并负责学院院级优质课程和院级重点课程的立项与管理。

第六条 根据学院安排,制订重大的基础课教学改革方案,经学院批准后付诸实施,并负责指导各系部基础课教学改革方案的制订和实施。

第三章 师资队伍建设

第七条 协助主管副院长制订基础课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教学管理队伍建设规划,并与组织人事处共同负责规划的实施。

第八条 配合组织人事处做好基础课师资队伍的引进工作,注意学院教师队伍年龄、学历、职称形成合理结构。

第九条 与组织人事处共同负责基础课教师培训工作,更新基础课教师的教育观念,改进教师的教学方法,提高基础课教师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的水平,加强青年教师的上岗培训工作。鼓励基础课教师积极参加科研与教研活动。

第十条 负责全院教师的基础课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精干的基础课教学管理队伍,健全各级教学管理机构,建立一支熟悉教学规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精通管理业务的干部队伍,并定期组织培训。

第四章 教学计划与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在院长和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制订和组织贯彻基础课教学工作计划和实施性教学计划,制订并督促执行有关基础课教学规章制度;指导、协调各教学系部的基础课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平衡基础课任课教师的授课任务和分配,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四条 组织基础课教学检查,健全基础课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督促检查各教学系部基础课教学计划的实施、学期授课计划和执行。掌握基础课教学进程,了解教学动态,研究和分析基础课教学情况,总结教学工作,提出改进基础课教学的建议和措施。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基础课教学质量评估体系,科学评估教学质量和基础课教师教学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 组织全院基础课教师教学经验交流和全院性基础课教研活动,推广先进的教学方法,搞好基础课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加强基础课教师教学工作的日常管理,管理检查基础课教师教学日志和教学进度执行情况,负责基础课教师的调课、停课和代课,负责基础课教师教学失误和教学事故的查处。

第五章 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做好各类基础课教学文件和试卷的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做好对口升学学生报名、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